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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绍兴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补贴政策详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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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绍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政策如下:

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

一、奖扶对象应同时满足的条件

1. 户籍改革前本人为本县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;

2. 1973年至今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、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的;

3.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;

4.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,2023年年满60周岁(1963年12月31日前出生)。

二、下列人员不属于奖扶对象

1. 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(包括失地农民追保过的);

2. 未婚单亲收养的;

3. 受到刑事处罚,尚在服刑期的;

4. 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;

5. 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(含退休)。

三、程序和所需材料

1.本人申请:填写《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(确认)表》,提供:本人及配偶、子女户口本、身份证、结婚证、离婚的有离婚材料、收养的有收养证、死亡的有死亡材料等相关合法、有效材料一份。

2. 村(居)评议:村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集体评议,对申请对象张榜公示10天,无异议的上报乡镇(街道)。

3. 乡镇(街道)初审公示:调查后出具初审意见,并在乡镇(街道)公示无异议后上报。

四、奖扶标准

奖励扶助标准每人每月80元,每年集中一次性发放960元/人。

五、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,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

1. 死亡的;

2.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;

3. 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;

4. 户口迁移出本县的;

5. 其他原因需要退出。

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:

一、特扶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

1.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;

2. 女方年满49周岁(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,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);

3.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;

4. 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(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);

5.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、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。

二、程序和所需材料: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

1.本人申请:填写《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(确认)表》,提供:本人及配偶、子女户口本、身份证、结婚证、离婚的有离婚材料、收养的有收养证、死亡的有死亡材料等相关合法、有效材料一份。

2. 村(居)评议:村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集体评议,对申请对象张榜公示10天,无异议的上报乡镇(街道)。

3. 乡镇(街道)初审公示:调查后出具初审意见,并在乡镇(街道)公示无异议后上报。

三、扶助标准

1.未满60周岁的,特扶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,每年一次性发放7200元/人。未满60周岁但失能、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,特扶金为每人每月800元,每年一次性发放9600元/人。

2.年满60周岁,未享受政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,特扶金为每人每月800元,每年一次性发放9600元/人;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,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,每年一次性发放7200元/人。

四、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,在下一次发放特别扶助金前退出

1. 本人死亡的;

2. 发生再生育、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;

3. 户口迁移出本县的;

4. 其他原因需要退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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